七警涉毆打非法「佔中」示威者案五人獲減刑 兩人上訴脫罪當庭釋放

 【香港中通社七月二十六日電】(記者 卓隆)二零一四年香港非法「佔中」期間,七名警員涉嫌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被判罪成。二十六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定,其中兩人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當庭釋放;其餘五人則獲減刑期至十五至十八個月。

 當天上午,七名涉案警員抵達高等法院聽取判決。二零一七年二月,這七名警員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其中一人另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成,七人均被判處入獄兩年。及後,他們就定罪及判刑分別提出上訴。

 二十六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麥機智宣佈,第四被告劉興沛、第七被告黃偉豪就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期。其餘五名被告則獲扣減刑期六至九個月。

 劉興沛與黃偉豪當庭釋放,其餘五名被告即時入獄。

 上訴法庭在判案書中解釋,原審期間,呈堂的影片或相片均未能充份識別劉興沛、黃偉豪。原審法官單憑個人分析確認二人身份,做法不夠穩妥。但上訴人在案發當晚無論受到多大程度的挑釁及羞辱,都不能成為襲擊曾健超的藉口。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晚,幾百個非法「佔中」示威者突然衝上馬路,用鐵柵欄、裝滿水的大型塑膠障礙物甚至水泥磚塊,堵塞連貫香港島東西的幹道──龍和道。十五日凌晨,警方執法、動手清除路障,但遭示威者抵制、糾纏、推撞。期間,曾健超在龍和道花槽向警員淋潑液體,之後拒捕。七名警員涉嫌毆打曾健超。

 二零一五年十月,香港警方同日落案起訴曾健超和七名警員。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曾健超因襲警、拒捕罪,被判監五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