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建設澳門特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宜居城市,回應社會對改善社區環境及生活素質的訴求,特區政府提出都市更新的概念,並成立了都市更新委員會。根據都市更新委員會的研究,特區政府制定了《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訂定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興建,以及相關獨立單位的出租和出售制度。有關法案已獲立法會通過,並成為第八/二零一九號法律,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提供暫住房或置換房不具補償性質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為幫助受都市更新影響的不動產所有權人解決本身的居住需要,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是為有關所有權人在租住或購買住宅單位時提供多一種選擇,以此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鼓勵措施。因此,提供暫住房或置換房並非對受都市更新影響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的補償,而僅是對都市更新補償或安置措施起補充作用。
暫住房是供受都市更新影響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在受樓宇重建影響期間租住的屬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置換房則是供受都市更新影響的不動產所有權人購買的屬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興建和處理申請的工作,均由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即經第十二/二零一九號行政法規許可設立的「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申請資格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只有自然人在其擁有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在樓宇重建後能回遷的情況下,可申請租住暫住房,至於在其擁有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因城市規劃而無法回遷的情況下,則可申請購買置換房。值得強調的是,屬法人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以及擁有非居住用途(例如商業用途或停車場用途)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均不具申請資格。正如以上所述,這是考慮到無論是暫住房抑或置換房,均是為了幫助有關所有權人解決本身的居住需要而提供。
限制
符合申請資格的所有權人,無論其擁有多少個不動產被拆卸,都只能申請租住一間暫住房或購買一間置換房。
如果被拆卸的不動產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擁有,他們可申請租住的暫住房或購買的置換房的數量與其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數量相同,但不得超過共有人的總數。例如:甲和乙兩人共同擁有兩個單位,那麼可以申請租住的暫住房或購買的置換房就是兩間。假如甲和乙共同擁有三個單位,則可以申請租住的暫住房或購買的置換房亦是兩間。
另一方面,如果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之間具有夫妻關係,不論他們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數量是多少,夫妻兩人只可單獨或共同申請租住一間暫住房,又或以單獨或共有方式申請購買一間置換房。例如丙和丁是夫妻,他們共同擁有三個居住用途的單位,亦只可以個人名義或共同名義申請租住一間暫住房或購買一間置換房。
價格
暫住房的租金及置換房的售價,將由「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參照樓宇所處區域內同等質量及條件的住宅單位的市場價格提出建議,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稅務及手續費的豁免
不動產所有權人向上述公司購買置換房的文件、文書及行為,可獲豁免繳納涉及不動產移轉及取得的各項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除了受都市更新影響而被拆卸本身住宅單位的情況可適用《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有關暫住房和置換房的若干規定外,法律亦規定另一些特殊情況也可以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有關規定,例如土地的臨時批給於新《土地法》生效後因租賃批給期間屆滿而被宣告失效的情況。有關特別規定的內容,可留意下周本欄的介紹。(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零一九號法律第一至八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