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法案建議旅局有權進客房巡查 二常會關注如何平衡私隱與巡查權

 【專訪】負責細則性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與旅遊局局長文綺華等首次討論法案。對於法案中建議,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和表明身份時,有權進入所有設施即包括客房,委員會關注如何平衡保障人權、私隱和巡查權。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現有相關法律規定,旅遊局人員有權巡查酒店公共設施,即不包括酒店房,因為過往的源自葡國法律認為客房屬於私人地方,需保障私隱。不過,在特區政府在「酒店業務」法案就建議,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及表明身份後,有權進入所有設施,包括可巡查客房。

 他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現今很多犯罪交易都在酒店房發生,包括毒品、洗黑錢等,因此有需要加強客房巡查權。委員會認同法案這項建議,而立法會法律顧問亦指,法律制度是允許警方遇到緊急事,如有人在屋內呼叫「救命」又或發生火警等特別情況下,可以進入民宅內。但委員會指需思考平衡保障人權、私隱和巡查權,建議法案列明在需要或緊急情況下才可入房巡查。

 對於法案中建議,至少七成客房能供顧客使用才可向公眾開放,不過牌照附注會列明尚有三成客房待完成。旅遊局指,由於現時很多酒店規模較大,業界希望可盡快營業,局方亦希望有更多客房投入市場;酒店在維修期間亦適用有關條文。

 另外,旅遊局澄清現有的青年宿舍屬教青局管理,會思考增設條文明確排除敎育性質類似設施,包括位於旅遊學院內類似酒店的訓練設施。

 至於旅遊局與市政署對於相關場所發牌的分工,政府代表稱初步建議以地區劃分。不過,現時尚未定案,而兩個部門亦在進行技術會議,會爭取在這項法案通過前有最後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