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法》修訂兩條文獲通過

 【專訪】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案。

 負責細則性審議該法案的第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噪音法」修訂法案主要修改兩條條文。其中,現行法律第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許可批示必須公佈於《澳門特區公報》,法案建議刪除公報方式,而是把行政長官批示張貼於工程地點的當眼處,及公佈於環保局的網站。委員會贊同有關修法,認為除了符合「行政程序法典」的相關規定外,亦省卻了等候特區公佈批示的時間,更快回應工程的實際需要。

 法案又建議增加公共地方在法定時段發出騷擾噪音的四種例外情況,包括輕軌系統、公共渠網及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垃圾收集及公共街道的清潔服務、及經特首批示適當許可的其他公共利益的活動。政府承諾會藉跨部門合作,確保進行公共服務的同時,盡量減少對居民生活作息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