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頒佈二十六載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決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實施。同日,由當時的國家主席發佈第三號令,正式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

 《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法,特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制定《基本法》是為了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所實施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方針和基本政策不變。《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制定頒佈的國家基本法律,不僅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都有義務去遵守,並貫徹執行。

 《基本法》規定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澳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根本制度。《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項立法的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基本法》由序言、正文(九章共一百四十五條)和三個附件組成。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五章經濟;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第七章對外事務;第八章《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九章附則,以及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