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象徵和標誌,應當受到尊重和愛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下稱《國歌法》)於二0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同年十一月四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將《國歌法》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內,成為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後,澳門特區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須及時完善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的規定,確保其在澳門特區得到切實執行。因此,特區政府對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開展相關的修訂工作,並提出了《修改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有關法案已獲立法會通過,並成為第一/二0一九號法律,於今年二月五日起生效。為配合該法律的修改亦有必要重新檢視第三/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懸掛及展示》。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該行政法規將於今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本專欄之前介紹了有關國歌的由來;澳門特區為落實《國歌法》所制定的法規的規定,包括奏唱國歌的場合、禮儀等規定,現在繼續介紹有關內容。
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及官方錄音版本
上周提及,國歌應按照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附件四所載的歌詞和曲譜進行奏唱,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而根據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場合。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場合奏唱國歌時,應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且國歌應以完整的方式奏唱。至於在上述以外的其他場合奏唱國歌,法律並沒有規定具體的奏唱方式及方法,但無論如何,奏唱國歌時都應依法定歌詞和曲譜,並以維護國歌尊嚴的形式進行。
社會活動中,在國際體育賽事的開幕式、閉幕式、頒奬中的重要儀式,奏唱國歌的情況比較普遍。按照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參與國際組織或體育賽事時,如需奏唱國歌,應提供從國家指定的官方網站,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連結的國家指定的官方網站下載的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以確保相關國際組織或賽會主辦方在有關活動中使用上述曲譜或錄音版本。
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為進一步落實《國歌法》就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規定,並按照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的規定,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事實上,因應本澳的實際情況,現時教育暨青年局已為本澳各中小學教育階段編製教授國歌、國旗及國徽等國家象徵的教材,且已將《公民與品德》關於國旗及國歌的內容作為中小學教育的學習科目,供學校自主決定是否採用和所採用的教學方式。
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之一,維護國歌的尊嚴等同維護國家的尊嚴,我們都應尊重國歌並遵守奏唱國歌的規定。(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一三六條;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第十及十一條;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第十及十二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