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生效近三年成功入罪判刑個案無 有慨嘆雖有法未能彰顯公義

 【專訪】)《家暴法》生效實施已近三年,但被檢控的的個案甚少,而涉家暴被成功入罪判刑的個案更無。顯然,當年社會尤其關注團體和社工幾個努力爭取,本澳才制定了家暴法,但執行效果差強人意,有長期關注家暴問題的市民指,雖有家暴法郤就未能彰顯公義。

 根據保安司的數字,二0一八年司警共處理一百零四宗家庭成員間傷害行為案件,最後僅有兩宗確認符合家暴罪送交檢察院。

 司警局曾表示,按照《家暴法》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作案者與受害者有一定的親屬關係,並要「持續性」虐待受害者的身體、精神或性,才會被歸類為家暴。不過,立法議員黃潔貞早前提出書面質詢中指出,回顧立法歷程,現行《家暴法》的定義中,並沒有「重複性」或「持續性」的規定,質疑警方的解釋與當初的立法原意是否有差異。其後,司警局補充,家暴罪的定義在多個部門領導及主管在為取得共識的前提下,認為當傷害行為超過兩次或以上,並具有持續性(即短期內多次發生),又或一次性較嚴重的侵害情節下的傷害,警方才以「家庭暴力罪」作為立案準則。

 有長期關注《家暴法》且曾到法庭旁聽家暴案件審訊的市民表示,在《家暴法》條文中看不到要「多次」、「重複」才算是「家暴」。並指出,現時不是《家暴法》的行文問題,而是法庭如何認定「家暴」的問題。然而,《家暴法》當初的立法精神、為受害人帶來的公義一直未能彰顯。「一個不認識的人打我一巴掌,跟在家中被自己家人打一巴掌,身體傷害程度可能一樣,但心靈上的傷害絕對不能同一把間尺。」「重點是,司法官員對『虐待』的間尺如何訂定?」

 另方面,對於有家暴案但法庭最後改判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一項恐嚇罪,這判決就引起了對法律怎樣理解,以及家暴中涉及精神虐待等問題的討論。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家暴法》是一項「特別法」,只要符合兩個重要要求,一是家庭成員的關係;二是身體、精神或者性的侵害,就應該優先以屬於特別法的《家暴法》考慮及處理。法律亦沒規定一定要有醫療報告才能判定精神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