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象徵和標誌,應當受到尊重和愛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下稱《國歌法》)於二0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同年十一月四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將《國歌法》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內,成為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後,澳門特區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及時完善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的規定,確保其在澳門特區得到切實執行。因此,特區政府對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開展相關的修訂工作,並提出了《修改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有關法案已獲立法會通過,並成為第一/二0一九號法律,於二0一九年二月五日起生效。為配合該法律的修改而有必要重新檢視第三/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懸掛及展示》。為此,特區政府亦制定了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有關行政法規將於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奏唱國歌
國歌應按照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附件四所載的歌詞和曲譜進行奏唱,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例如故意以輕佻、極慢、極快等不適宜的形式奏唱國歌來損害國歌尊嚴和形象。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這裏有三點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在場人士」一般是指在奏唱國歌現場的人,不包括電視台播放國歌時電視前的人,也不包括在家中收看、收聽到媒體播放國歌的市民大眾。如果在場人士於舉行奏唱儀式時需要履行自身職責,例如記者需要拍照、保安人員需要維持現場秩序,可不按照這個要求執行。第二,「肅立」是針對一般情況而言,如因肢體殘疾、癱瘓等特殊情況不能站立,無須強求,但他們也應做到舉止莊重。第三,對於哪些是「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法律並沒有規定。不過,一般來說,奏唱國歌時應注重儀式感和莊重感,例如不應交談、走動、接電話、鼓掌、打拍子等。國歌是國家象徵和標誌,應當受到尊重和愛護。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規範,是維護國家尊嚴的應有之義,我們應自覺履行。
根據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故意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例如透過手機短訊、通訊軟件、社交平台),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該條文針對國歌的侮辱行為,尤其列出了以下兩類行為:(一)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二)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播放國歌的重大慶典、節日及時點
根據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及第十一/二0一九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於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及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的上午七時五十五分至八時之間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
關於在指定場合奏唱國歌,應當使用的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以及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規定,請留意下周本專欄的介紹。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第八、九及十三條;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十一/二0一九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