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表決通過 大幅調低最低住房數目要求

 【專訪】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表示。法案主要有以下重點;1、除了對酒店業場所發牌之外,旅遊局同時亦是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美食廣場食品攤檔的發牌實體,只要這些場所是開設在酒店業場所內,或開設在與酒店業場所相鄰或依附於酒店業場所的商業中心之中。

 2、酒店業場所的類別及級別方面,分別設有二星至五星豪華酒店、三星及四星公寓式酒店,以及新設的經濟型住宿場所;新法取銷了以往的公寓及旅遊綜合體兩個場所類別。

 3、新法大幅調低了酒店業場所的最低住房數目要求,由原來的四十間減至十間,以便場所可開設在範圍較小的不動產或已建成的樓宇內。

 4、要件要求方面,經濟型住宿場所的要件要求比酒店少,新法將允許經濟型住宿場所設置共用房並以床位形式出租;經濟型住宿場所亦可設置睡眠空間,即外間一般稱為「膠囊旅館」的非傳統住宿場所,這些措施將有助開拓多元化旅遊住宿。

 5、另外,新法放寬了二星酒店的設備及服務方面的要件,以助這類場所的供應,與此同時,新法對五星和五星豪華酒店的服務則定下更多要求,以提升高星級酒店的服務質素。

 6、新法不再將餐廳、酒吧及舞廳作豪華、一級或二級的級別之分,而只定出最低要件,以確保有關業務的經營符合安全及衛生規定。同時,增設了「簡便餐飲場所」這個新場所類別,相關的法定要件要求較餐廳簡單。

 7、此外,因應餐飲業的發展需要,增設了「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這個新場所類別;美食廣場由共用用餐區和多個食品攤檔組成,旅遊局會向各食品攤檔簽發准照,而相關的共用用餐區則由酒店准照持有人負責保養。

 8、場所名稱方面,目前必須同時以兩種澳門正式語文作成,日後則可以用單一種正式語文作成,如利害關係人要求,亦可增加英文名稱及商標。

 9、考慮到酒吧及舞廳以提供酒精飲料為主,增設禁止未滿十八歲人士進入酒吧及舞廳的規定。

 10、關於各類場所的建築、設備及服務方面的要件要求,以往分佈在條文中規定,新法將改為以列表形式列出,方便利害關係人及行政當局查閱。

 11、新法引入了一站式准照申請程序,該程序適用於開設在已獲發准照的酒店業場所內的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利害關係人向旅遊局提交申請書,如涉及須申領工程准照,旅遊局會將工程准照的申請書轉交土地工務運輸局,換言之,申請人只須向旅遊局遞交與工程及行政准照直接相關的申請書,便可由旅遊局協調處理。

 為配合一站式准照申請程序,新法亦設立了由相關技術部門組成的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為場所發表意見、作出審議、分析及檢查設施。

 12、此外,為回應業界儘早開業訴求,新法例亦為開設在已獲發准照的酒店業場所內的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引進了「臨時經營許可」這個新措施:如場所的准照申請方案獲批,且工程已按獲批的計劃竣工,利害關係人便可向旅遊局申請檢查設施。如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認為場所雖然未符合獲發准照的條件,但其開業並未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構成影響,便會建議旅遊局局長向場所發出臨時經營許可。

 臨時經營許可有效期為六個月,可以相同期限續期一次。

 13、最後,因應社會環境的轉變,新法亦對處罰制度作了相應的調整,包括調高罰款金額。部份罰款金額將按場所的類別有所不同,酒店、公寓式酒店及經濟型住宿場所的罰款金額較高,餐飲類別場所的罰款金額則較低。

 在一般性討論時,有議員關注新增的經濟型住宿會否變相成非法旅館合法化局面,譚俊榮強調,並不是把非法旅館合法化,入住非法旅館的人士多與不法行為有關,因此,想逃避登記入住資料,而經濟型住宿屬酒店,入住時仍需要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