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何處理小業主可能享有「雙重得益」 議員與政府有爭議 黃顯輝稱政府先再研究都更法案條文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對於如何處理小業主可能享有「雙重利益」的方法,政府與部份議員出現爭議。政府建議,對申請購買置換房加入限制,要求有關小業主與政府之間沒有相關賠償的訴訟關係。但部份議員擔憂,政府的建議是抹殺了有關小業主透過訴訟程序途徑的權利。委員會主席黄顯輝表示,政府會再研究調整條文。

 三常會與政府代表討論法案近兩小時,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法務局長劉德學及廉政助理專員林智龍等官員列席。

 根據法案法案第十二條「特別規定」中建議,因都市更新而被政府徵用土地的小業主,或因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而受影響的樓花小業主(預約買賣合同人),均可以申請購買置換房。

 三常會之前分析法案時,曾關注到相關小業主一方面得到以第一手樓花價購買置換房,另方面若因政府徵地或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出司法上訴,且又獲勝訴時而政府需作出賠償時,這樣相關小業主有可能享有「雙重得益」情況。

 對於如何避免相關小業主可能享有「雙重得益」,黃顯輝昨在會議後見傳媒引述政府代表建議的處理方法是,對申請購買置換房加入限制,要求有關小業主與政府之間沒有相關賠償的訴訟關係。然而,部份議員並不認同政府此建議,他們擔憂這會是抹殺了有關小業主透過訴訟程序途徑的權利,表明對於政府的建議憂慮及有保留。而亦有傳媒質疑,若引入小業主不可與政府有訴訟關係的規定,可能有違《基本法》第三十六條有關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因為法案的「特別規定」涉及到公帑的使用,一定要確保合理使用。而政府要避免受益人士有「雙重得益」的情況發生。不過,議員就要求政府細心研究當中是否涉及雙重得益的問題。政府承諾會再研究調整有關條文。

 另外,對於法案第十二條建議,置換房的售價參照預約買賣合同所載的價格,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黃顯輝引述政府指,所指的是參照原本預約買賣合同的呎價,若單純參照原本單位的售價來訂價,因將來所興建的置換房與原宣告失效土地所興建的單位面積及地點不同,且不排除置換房的面積會多於或少於原單位,因此政府認為參考呎價比較可行。委員會對此沒有反對。

 至於法案第七條建議,若被拆卸的不動產由單獨一人或由夫妻擁有,僅可購買一間置換房,若是由兩人或以上共同擁有,則購買置換房的數量與被拆的不動產數量相若,但不得超過共有人的總數。而由法人(公司)則不能購買置換房。有傳媒就質疑,相關條文會否變相令法人的投資「凍過水」?

 黃顯輝指,政府表明,該法案並非補償或賠償制度。他表示,這個是暫住房及置換房法案,而非都市更新的主體法案,「現在係(審議)子法,嗰個(都更主體法案)係阿媽。」而法人不動產被拆而獲得的賠償會由主體法律來規範。

 傳媒再質疑,政府先制定子法,母法卻在其後制定的做法極為不妥,提出若未來母法立法時會與先前生效的子法存在矛盾,怎樣處理、以哪個為凖?對此,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在數次的會議,都有對此表達關注,已向政府反映相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