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定

 結婚是人生大事,要準備的事情亦相當多,除了辦婚宴、影婚紗相等事情外,男女雙方亦需留意要為「結婚後」的事情做準備,當中包括選擇婚後的「婚姻財產制」。

 《民法典》規定了四種婚姻財產制,包括: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及取得財產分享制。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透過簽訂一份婚前協定,以確定雙方所選擇的財產制。具體來說,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先訂立一份婚前協定,然後在結婚聲明中說明已訂立了該協定,並向民事登記局提交證明書,以便組成結婚卷宗。

 不過,如果結婚人沒有選擇財產制,那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便沒有婚姻財產制,即無須受財產制的約束。因為法律是有「候補財產制」的規定。根據《民法典》,所謂候補財產制,是指結婚人在沒有選擇任何財產制的情況下,法律便會推定他們選擇了法定的候補財產制。現時的候補財產制為取得財產分享制。

 婚姻財產制是可以變更的。按照《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可以透過婚後協定來更改婚前協定中所選擇的婚姻財產制。換句話說,即使在婚前已確定了財產制,之後仍可透過婚後協定更改成其他財產制。例如陳生、陳太結婚之前,透過婚前協定選擇了分別財產制,結婚若干年之後,他們透過簽訂婚後協定,將原來的分別財產制改為取得財產分享制。另外,在更改了一次財產制後,夫妻如有需要還可再修改。法律規定對於已訂立的婚後協定,夫妻間亦可透過另一婚後協定把它更改,即透過新的婚後協定再次更改婚姻財產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五六七條、第一五七八條及第一五七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