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瑞權就調控樓宇質詢

 【特訊】立法議員麥瑞權表示,在二0一七年出台的《公屋需求研究報告》,表明未來五年內無新的公屋供應。對此,為了長遠解決市民住屋難,尤其是那些急需要上樓的市民家團的訴求,故市民再次建議特區政府,是否可以通過「訂定拍賣土地的特別條件」的方式去掌握調控樓市的話語權,例如在拍賣土地的時候,可設定土地的用途、樓宇的設計要求及用料質量等等的招投標條件。這些條件更可訂明:政府可以依法收取競投者出價競標的土地價金;或可以與「中標」的競投者實施「分樓」的做法,中標者將一定數量的樓宇或者商住單位交回政府,由政府按既定競投條件及目標計算對政府有利的方案者「中標」,再因應市民的需求及經濟發展狀況調控價格,將所分得的單位以「租」或「賣」的方式提供給符合資格的市民家團。而對這些合資格獲得分配單位的市民家團,當他們是「買」下住宅單位時,政府更需聲明:若該等單位的買家欲將單位轉售出去時,售賣對象只能是政府。該建議目的是多一個途徑增加公屋的供應量,以及政府因此可擁有調控樓市價格的更大話語權。

 有鑒於此,他提出如下書面質詢:

 有市民再叫我問一聲行政當局,為了長遠解決市民住屋難,尤其是那些急需要上樓的市民家團的訴求,故市民再次建議特區政府,是否可以通過「訂定拍賣土地的特別條件」的方式去掌握調控樓市的話語權,例如在拍賣土地的時候,可設定土地的用途、樓宇的設計要求及用料質量等等的招投標條件。這些條件更可訂明:政府可以依法收取競投者出價競標的土地價金;或可以與「中標」的競投者實施「分樓」的做法,中標者將一定數量的樓宇或者商住單位交回政府,由政府按既定競投條件及目標計算對政府有利的方案者「中標」,再因應市民的需求及經濟發展狀況調控價格,將所分得的單位以「租」或「賣」的方式提供給符合資格的市民家團。而對這些合資格獲得分配單位的市民家團,當他們是「買」下住宅單位時,政府更需聲明:若該等單位的買家欲將單位轉售出去時,售賣對象只能是政府。該建議目的是多一個途徑增加公屋的供應量,以及政府因此可擁有調控樓市價格的更大話語權。請問行政當局對此有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