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一時貪快「衝紅燈」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本澳今年首九個月「衝紅燈」的個案共有七千三百七十四宗,當中汽車佔五千一百九十宗,同比上升約百分之一百一十,電單車錄得二千一百八十四宗,較去年增加六百八十二宗,升幅超過四成半。
對於駕駛者為了貪一時之快而「衝紅燈」的違法行為,在第三/二00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內有相關的處罰規定。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條(不遵守停車義務)的規定,駕駛員不遵守指揮交通的紅燈或交匯處強制停車信號所規定的停車義務,可被科處澳門元一千至五千元的罰金。如屬累犯的情況(即自對上一次輕微違反實施日起計兩年內,如違法者已就該次輕微違反自願繳付罰金或有關處罰判決轉為確定,再次實施同一輕微違反者,視為累犯,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更可被科處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金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兩個月至六個月。
除了以上情況外,假如駕駛者不遵守指揮交通的人員所規定的停車義務,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同樣會觸犯上述「不遵守停車義務」,可被科處澳門元六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罰金。如屬累犯者,更可被科處澳門元一千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罰金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
另一方面,假如因「衝紅燈」而發生交通意外導致人命傷亡,駕駛者更有可能觸犯「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過失殺人罪」因而負上刑事責任以及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故此,身為駕駛者請時刻緊記:「為己為人、切勿衝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0五條,《刑法典》第一三四條及第一四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