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樓宇共同部份的必要及緊急的修補的規定
連日暴雨過後,甲大廈的某些共同部份出現滲漏水情況,大廈「小業主」要求管理機關盡快修補,但管理機關表示需要「小業主大會」議決通過修補方案,方可作出修補。究竟是不是呢?
並不是的。根據《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五條關於對大廈共同部份的必要及緊急的修補的規定,如對共同部份的修補,涉及「小業主」的安全或滿足其基本需要而應盡快修復或更換被毀壞、破壞或損壞的組件,視為屬必要及緊急。
上述所指的修補,一般情況下是由管理機關進行。然而,如無管理機關、該機關無法或拒絕作出修補的情況下,任何「小業主」可主動進行修補。至於因修補所作的開支,一般應以共同儲備基金的款項支付或償還。不過,如果須進行修補的部份,屬於分層所有權的設定憑證中已撥作某一或某些「小業主」專用的共同部份,那麼,有關開支就由該名或該等「小業主」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共同儲備基金沒有足夠款項,按照法律規定,管理機關或「小業主」可要求未支付因修補而產生的開支的「小業主」立即償還有關開支的尚餘欠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四/二0一七號法律第八條及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