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歡迎國家《律師法》 明確大灣區律師制度

 【香港中通社八月二十九日電】香港律政司二十九日表示,歡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十八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草案,有關修改自二0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律師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業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律師通過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可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從事規定範圍的法律業務。考試報名條件、申請執業程序、執業範圍等事項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出,修改後的《律師法》,以全國性法律條文明確對大灣區律師制度作出規定,為執業制度常態化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法律依據。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開展大灣區律師試點工作以來,大灣區律師的專業團隊持續壯大,為國家法治建設貢獻力量。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要求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灣區。具備雙重執業資格的大灣區律師可助力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積極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0二0年八月決定授權國務院開展試點工作,為期三年,試點期原至二0二三年十月屆滿,於二0二三年八月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延長至今年十月四日。

 截至今年六月,已有超過六百五十名港澳律師取得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可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份民商事法律事務。現時,已有大灣區律師擔任內地九市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以及代理大灣區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