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本月底生效新條例 允許病人預設指示拒絕搶救

 【香港中通社七月二十二日電】香港《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允許具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自主決定,當病情轉差、無精神能力時,在特定條件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醫管局二十二日舉行「預設醫療指示」技術簡介會,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表示,新法例是晚期照顧服務的里程碑,核心精神是「慎入、易出」。在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過程非常嚴謹,成年人須在至少兩名見證人面前簽署,其中一人必須為註冊醫生;但撤銷指示則非常靈活,病人可通過撕毀文件、書面聲明,甚至口頭向一名見證人表達,即可隨時撤銷指示。

 謝文華說,醫管局會提供黃色標準文件袋給預設醫療指示者,袋上列明授權救護員在緊急情況下可搜索該文件袋。病人若選擇院舍離世,救護員要尊重命令而不作心肺復甦,否則或要承擔法律責任等。醫管局已向員工介紹條例及相關指引,超四點四萬名員工已完成網上課程及測試合格。

 據介紹,二0一二年以來,醫管局每年都有簽發「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數目呈上升趨勢,二0二五年分別簽發約二千零七十及五千零八十四份,認受性及病人參與度都有增加;簽發醫生以紓緩科、腫瘤科及內科及老人科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