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副局長 李春良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新華社濟南七月二十二日電】七月二十二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春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春良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春良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二00二年下半年至二0二二年五月,被告人李春良利用擔任中央組織部幹部二局二處處長、幹部二局副局長、巡視員、幹部四局局長,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公司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八千四百六十五萬餘元。

 二0二三年十月至二0二四年十二月底,被告人李春良離職後,利用原擔任中央組織部幹部二局副局長、巡視員、幹部四局局長,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辦理審批手續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三百零五萬元。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春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李春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鋻於李春良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份受賄犯罪事實和全部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依法可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二0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春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份發表了意見,李春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二十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