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東西不還,代價有多大?
相信大家不時都會在新聞中看到,因「拾遺不報」而被治安警移送檢察院的案件。事實上,即使他人不小心掉失自己的物品(例如:銀包、澳門通、手提電話等),也不代表他人就可以隨意據為己有。如果未有將失物歸還給物主或交由警方處理,即有可能觸犯法律,構成犯罪。
「拾遺不報」的人觸犯甚麼罪名?
「拾遺不報」的人觸犯了《刑法典》第二00條所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
「拾遺不報」的人會受到甚麼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拾遺不報」的人有可能被法院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的罰金。
拾到他人物品時,應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二四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拾獲他人遺失的財物,應返還予物主或對其作出通知。如不知何人為物主,則視乎失物價值,作出適當的公告(例如在失物場所貼告示)或通知警察局,如有習慣,按習慣處理(例如交給場所負責人,又或交由相關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司處理)。當拾得物的價值明顯超過澳門元二千元,就必須通知警察局。
總而言之,撿到東西時,最穩妥的做法就是盡快歸還或交給警方處理。千萬別因一時貪念,讓自己從「拾金不昧」變成「拾遺不報」,最終得不償失,後悔莫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二00條及《民法典》第一二四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