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諮詢修訂性罪行法例 同意性行為年齡劃為十六歲 亂倫罪擴至領養父母繼父母

 【香港中通社七月七日電】香港特區政府七日公佈,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的建議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當局建議擴闊強姦罪的範圍,並新訂三項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等。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當局擬訂一系列法例修訂建議,主要涵蓋五個範疇。

 一是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鄧炳強指政府建議新訂三項性罪行,包括兩項性侵犯罪,即「涉及觸摸」和「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以及一項「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罪,令個人得免進行己所不欲的性行為。

 二是涉及兒童的性罪行。鄧炳強指,香港應劃一能作出「同意」年齡為十六歲,即任何人如果與十六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行為,可被檢控。

 為及早防範兒童遭性侵犯,當局特意建議制定兩項屬預備或輔助性質的罪行,分別是「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和「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罪,讓執法部門可以在兒童未實際受到傷害之前及早行動。

 三是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方面,對於缺損程度嚴重至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缺損人士,他們無行為能力對性行為給予「同意」,在保護原則下,當局認為與他們進行性行為應絕對被禁止。因此,與他們進行任何性行為均屬違法。

 四是雜項性罪行。政府提出共七項建議,包括擴闊亂倫罪;新訂一系列雜項性罪行,以及三類與意圖犯性罪行而作出的行為有關的罪行,以貫徹保護原則、無分性別、尊重性自主權和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的原則。

 至於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鄧炳強指,會提出一系列修訂建議,使現時適用於部份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安排,延伸、擴大至包括所有修訂後或新訂立的性罪行的受害人。

 (又訊)在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多名議員都表示支持完善相關法例。有議員關注修訂有否針對涉及「性交轉運」等誘騙行為。鄧炳強指出,以往涉及「性交轉運」案件在證明上比較困難,建議包括為「同意」制定法定定義,若誤解性行為本質或目的,受害人會被視為不同意該性行為。即使是境外發生性行為,但誘騙時是在港發生,當局都可以跟進。

 鄧炳強亦回應議員對大學迎新營的關注,他表示,建議包括新訂「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未經同意下作出涉及性的行為,包括向受害人潑灑液體等,若有人特地淋濕女生,令對方尷尬或露出體型,亦會受規管。

 在建議擴闊「亂倫」罪範圍方面,鄧炳強說,建議改為與法例上規定不可結婚的人士發生性行為就屬「亂倫」,包括伯父、領養父母、繼父母等;若是在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更會干犯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