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消費稅規章」法案通過 冀完善消費稅繳納制度
【專訪】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十二月十三日第四/九九/M號法律通過的〈消費稅規章〉》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吳惠嫻表示,期望透過本次修法將進一步完善現行消費稅的繳納制度,以避免先繳稅後退稅的繁複程序,達致優化營商環境的施政目標。
吳惠嫻昨列席立法會引介該法案時表示,經檢視現行制度,考慮到就須課徵消費稅產品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前,經營人須先向經科局申領進口准照,而現時絕大部份經營人均選擇「同時自願繳納制」,便需要在獲發准照時同步繳納消費稅,但隨後因產品在清關時未有運抵澳門而須取銷准照或因來貨數量少於申請准照時數量而出現俗稱「短貨」的情況,經營人需另行申請退稅。
上述先繳稅後退稅的程序較為繁複,有必要進行優化,一方面既可提升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亦可減輕經營人的經營負擔,有利於業界縮短資金周轉的周期,便利企業營運。經聽取業界意見,業界普遍認同有關的修法方向將有助業界在資金方面的流轉,亦可簡化業務流程,故在業界意見的基礎上向立法會提交本法案。
吳惠嫻稱,法案的主要內容涉及修訂《消費稅規章》的消費稅繳納制度,新增「清關時繳納制」的擔保制度,規定適用這一制度的經營人必須在獲發進口准照時已在經科局指定的銀行開立相關帳戶,以便預留相應金額用作繳納消費稅,待產品清關時,經海關檢核通過且獲經科局的電子系統確認已從帳戶成功扣除相應稅款後,有關產品方可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