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佈對外投資規定 七月一日起施行

 【香港中通社六月一日電】據中國政府網六月一日消息,《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下稱《規定》)已經在四月十七日國務院第八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規定》所稱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規定》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

 《規定》提到,國家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人六月一日就《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規定》明確規定:對外投資工作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提升對外投資質量與水平,促進開放合作、互利共贏。同時,重申中國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鼓勵開展對外投資的原則立場:國家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濟貿易規則,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推進多雙邊投資合作機制建設,積極參與國際投資規則制定,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負責人指出,投資者是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的主體。同時,落實投資者主體責任、強化法治原則,規定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國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場競爭秩序、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