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表示,法案訂定維護國安的特別開支制度,在澳門特區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有關開支,委員會關注監督機制。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昨日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中訂定維護國安的特別開支制度,在澳門特區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有關開支,政府解釋會建立嚴格內部監察及管理機制,每年亦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相關報告亦會公開。立法會顧問補充稱,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及國安委主席,同樣可監督,行政長官亦可按需要求廉政公署、審計署協助監察。
另外,法案提出涉及國家安全情況下,倘法官認為公開審訊會損害國家安全利益,未來可以例外形式審理。例如,閉門審訊。立法會顧問補充,法官亦需諮詢國安委意見來決定是否閉門審訊。梁孫旭強調,即使因保障國家安全利益而不公開訴訟,嫌犯獲得公平判決的權利仍受法律嚴格保障。嫌犯享有無罪推定、控辯機會均等、辯護及調查等刑事訴訟原則,亦可親自辯護或聘請律師辯護,無法自聘律師者亦會獲依法委任或指定律師,確保受到公平審訊。有關案件判決宣讀依法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等國安利益保障的內容則依法受限,不對外公開。
法案並建議針對其他實體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均不屬申訴或訴訟的標的。委員會主席梁孫旭引述立法會顧問稱,按現行本澳法律制度,尤其《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均由單行法律具體訂明哪些是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不可申訴及上訴。梁孫旭稱,政府同意修改相關條文,僅規定國安委本身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至於其他實體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可否作出申訴和上訴,則視乎相關法律具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