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
列席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表示,特區政府建議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首先,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澳門居民「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居住、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的期間,可視為雙層社保權益所要求計算的在澳日數,以從法律制度上落實合作區內澳門居民的社保權益。(修改第4/2010號法律第13條及第7/2017號法律第39條)
此外,法案建議明確社會保障制度受益人可憑藉由位於橫琴合作區內的醫療機構或醫院作認證,並由內地或澳門特區的執照醫生簽署的醫生證明申請疾病津貼。(修改第4/2010號法律第44條)。
她又表示,由於相關法律制度已實施多年,執行上有優化需要,藉是次修法的契機,建議對有關規定作出優化,主要修改包括:
(1)統一兩份法律文本有關可視為身處澳門特區之法定情況的條文及優化其行文表述,其中,將社會保障制度的未滿六十五歲因健康原因居內地及公務兩種情況,修法後明確列入法定可視為身處澳門特區的條件;(修改第4/2010號法律第13條及第7/2017號法律第39條)
(2)由於現時有相當部份的長者,在年初合符條件提取央積金帳戶款項後,在同一年度出現提取當年獲得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情況,因此,建議將提取央積金帳戶款項的次數由每年一次增加至兩次。(修改第7/2017號法律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