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執到「寶」?!
某日,甲在候車站等車時,看見地上有一張澳門通卡。他見周圍無人留意,便將卡拾起。上車後,甲使用該卡支付車資,並發現卡內尚有餘額澳門元三千元,其後更沿路繼續用以消費。後來,失主乙發現遺失該卡,報案調查後得知為甲拾獲,甲因此被檢察院提出控告。那麼,甲究竟觸犯了甚麼罪?
上述例子中,該澳門通卡屬於乙所有,但甲在拾獲該澳門通卡後,並沒有通知警察當局,反將該卡視為己有並用於消費。根據《刑法典》第二百條的規定,將所拾得之他人財產,不正當據為己有,可構成「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事後甲將該卡及所消費的金額歸還予乙,甲仍不能免除刑責。
那麼,拾到他人的物品時應如何處理呢?根據《民法典》第一二四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拾獲他人遺失的財物,應返還予物主或對其作出通知。如不知何人為物主,則視乎失物價值,作出適當的公告(例如在失物場所貼告示)或通知警察當局,如有習慣,按習慣處理(例如交給場所負責人,又或交由相關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司處理)。當拾得物的價值明顯超過澳門元二千元,就必須通知警察當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二四七條、《刑法典》第二百條及第二零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