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集提及,根據《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有關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下列四類家事案件所指的任一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先進行調解:一)訴訟離婚;二)規範或變更親權的行使;三)定出或變更扶養給付;四)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但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今集會為大家介紹有關家事調解的申請;調解員的指定;調解日期、時間及地點等。
(一)家事調解的申請
根據第三/二零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三條的規定,家事調解須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並填妥由該局提供的家事調解申請表及附同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及倘有的被申請人及所涉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如涉及訴訟離婚時,其結婚記錄證明副本;
三、如涉及上項以外的案件時,倘有的離婚記錄證明副本;
四、如涉及未成年人時,其出生記錄證明副本;
五、申請人認為重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如可由社會工作局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則申請無須附同上述首四份文件。
此外,社會工作局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對申請作出說明或補交所需的文件及資料,逾期視為放棄申請而卷宗即歸檔,但不影響申請人重新提交申請。
(二)家事調解員的指定
根據上述法律第六條的規定,社會工作局局長在接納申請之日起六個工作日內指定一名家事調解員。該名調解員會採取其認為合適的方法(例如電話、短訊、社交通訊軟件等)通知雙方當事人舉行調解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如調解員無法向當事人作出上述通知,則透過社會工作局以雙掛號信進行通知;倘無法採用此方式作出通知時,則視其放棄申請而卷宗即歸檔,但不影響申請人重新提交申請。
(三)調解的期間
一般情況下,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成功指定家事調解員之日起計,該家事調解員須在六十日內完成家事調解程序。不過,經考慮家事案件的性質及複雜程度,尤其是有理由相信雙方當事人可能達成和好或和解協議,家事調解員經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後可延長最多三十日,並須及時通知社會工作局。
家事調解在甚麼情況下結束?經家事調解後,會產生甚麼效果?請留意下集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零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