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案建議放寬審批要求 二常會關注監管處罰機制

 【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繼續分析及討論《廣告法》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兆佳表示,法案建議放寬廣告審批要求,委員會同意政府取向,但望明確放寬範圍,以及事中監管、事後處罰的機制配合。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討論《廣告法》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兆佳會後表示,該法案建議放寬廣告審批要求,除醫藥器械、保健品等廣告需監管實體預先批准外,多數廣告無需事前批准;安裝廣告物的工程除需預先通知或取得工務局許可外,基本上不需要經科局許可。他表示,委員會同意取向,但關注放寬的同時如何管理好,希望政府明確放寬範圍,以及事中監管、事後處罰的機制配合。

 另外,對於政府會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放寬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的室內廣告、以及不緊接相鄰風貌街道或被評定/待評定的不動產地段的廣告,不用事先經文化局評估。葉兆佳稱,需與政府確認緊接相鄰的定義,以及條文清晰度。委員會並關注未來罰款金額的幅度較大,希望了解執行時如何決定處罰金額。

 同時,委員會希望與政府進一步明確戶外廣告保險的責任範圍,以及修改《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有關展銷活動售賣藥物的相關條文,希望進一步清晰優化,並明確事後的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