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紀錄可以「洗底」嗎?
小明曾因犯罪被判處四年監禁,刑滿出獄至今已六年,他希望能展開新生活,但十分擔心過去的刑事紀錄會影響求職。因此,他想知道這些刑事紀錄是否會永遠跟隨他?能否「洗底」?法律有相關規定嗎?
對於小明的疑問,在法律上是有所規定的。根據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訂立刑事紀錄制度及查閱刑事資訊之條件》第二十四條有關「法律上之恢復權利」的規定,自刑罰或保安處分消滅時起經過一定期間(如所科處的刑罰或保安處分超逾五年,則該期間為自刑罰或保安處分消滅時起經過十年;其餘情況,則為自刑罰或保安處分消滅時起經過五年),且在該期間內未因犯罪而再次被判罪,則自動恢復權利,而此時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就不會再顯示相關的刑事紀錄。如屬輕微違反的情況,服刑後經過一年,且在該期間內未再次被判罪,則會自動恢復權利。
以小明的個案為例,他因犯罪被判四年監禁,服刑期滿已有六年,且在該期間內未再因犯罪被判罪,已符合上述規定,自動發生法律上的恢復權利。同時,根據上述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於屬恢復權利的裁判,故會取銷有關刑事紀錄。因此,他現在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用於求職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時,該證明書將不再顯示相關的刑事紀錄,即一般俗稱的「洗底」。
最後,希望大家謹記,珍惜自己,遠離犯罪,做出正確的選擇,為自己創造無需「洗底」的清白人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