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信託法律制度
早前本欄為大家介紹了甚麼人可以設立信託,以及哪些機構或實體具有擔任受託人職務的能力的規定。今天將為大家介紹有關信託財產的規定。
一、哪些財產可用作信託?
答:根據《信託法》第10條規定,在訂定信託設立文件時,屬確定或可確定的財產或權利,均可組成信託財產,例如:不動產、現金、債券等。此外,受託人因設立信託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及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亦屬信託財產,例如:用作信託的不動產的租金收入。
二、用於信託的財產須作登記嗎?
答:這要視乎信託財產本身的性質而定。根據《信託法》第六條規定,如果納入信託的財產屬於須登記的財產或權利時,須按登記法的一般規定在有權限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例如:受託財產是不動產,則須按照《物業登記法典》有關規定進行登記。而為此所作的登記,應在以設立信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為原因而取得該等財產或權利的登記中,以受託人為登錄的權利人,並須註明相關財產或權利屬信託財產。此外,對於須登記的信託財產,如非經登記,不得以該等財產或權利屬於信託財產為由對抗第三人。
三、信託財產的資料是否會公開?
答:對於須登記的信託財產,有關登記會按登記法的一般規定公開,但相關在登記或公證機關的存檔文件僅可由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又或其代理人查閱或申請發出證明。
至於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之間是否相互獨立,以及受託人如有債務須承擔,可否用信託財產償還?有關內容請留意下集介紹。(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五/二0二二號法律《信託法》第六條及第十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