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及《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皆自本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配合《二0二五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所提出的推進公共行政改革及精簡組織架構的施政理念,經重新檢視、整理法務局及印務局現時的職能和架構後,特區政府將印務局併入法務局,重組及精簡兩局的組織架構。
兩局合併後,新的法務局將負責兩局原有的職能,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體法務的政策研究、統籌立法、法律草擬及相關技術支援、法律推廣、出版《特區公報》及印刷政府運作所需的印刷品。同時,經重新審視原有的組織架構後,將裁撤與廳級單位職責相類似的處級單位,合併原本職能相關聯的廳級單位,以提高行政及人事管理效率。
經優化組織架構後,新的法務局將由目前兩局合計六名領導人員及九廳十四處,精簡為一名局長及兩名副局長,下設五廳四處,分別為立法統籌及規劃廳、法律草擬廳、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和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其中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下設印刷處,以及直屬領導層的公報出版處、行政及財政處和資訊技術處。
《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簡化行政會秘書處的架構,新的秘書處僅保留秘書長及顧問的職位,原有的附屬單位則予以撤銷,改為由政府總部事務局向秘書處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以及運作所需的人員。原行政會秘書處的人員將轉入政府總部事務局,並維持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另一方面,行政法規取銷了可以兼任方式擔任行政會秘書處顧問的規定。與此同時,考慮到行政會討論的議題的多樣性及專業性,法規亦規定行政長官可以指定行政長官辦公室或司長辦公室的顧問向秘書處提供協助,並列席相關議題的行政會會議,以提供專業的技術意見及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