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九二/二0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聯生圓形地公共停車場規章》,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該規章訂定使用位於石排灣馬路及紅荷路之間的大廈內並由大廈的地庫層構成的聯生圓形地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該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及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為:輕型汽車澳門元三元(日間)及一點五元(夜間)、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澳門元一元(日間)及零點五元(夜間)。
第一九三/二0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蓮花路公共停車場規章》,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該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蓮花路並由五層高的建築物構成的蓮花路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該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及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為:輕型汽車澳門元三元(日間)及一點五元(夜間)、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澳門元一元(日間)及零點五元(夜間)。
第一九四/二0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樂群樓公共停車場規章》,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該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路環石排灣樂群樓內並由大廈地下構成的樂群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該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及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為:輕型汽車澳門元三元(日間)及一點五元(夜間)、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澳門元一元(日間)及零點五元(夜間)。
第一九五/二0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業興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該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路環石排灣業興大廈內並由大廈地庫構成的業興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該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及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為:輕型汽車澳門元三元(日間)及一點五元(夜間)、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澳門元一元(日間)及零點五元(夜間)。
第一九六/二0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居雅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該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路環石排灣居雅大廈內並由大廈地下和一字樓構成的居雅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該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及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為:輕型汽車澳門元三元(日間)及一點五元(夜間)、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澳門元一元(日間)及零點五元(夜間)。
第一九七/二0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和諧廣場公共停車場規章》,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該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路環石排灣蝴蝶谷大馬路及業興大馬路交界、業興大廈(第X座)對面的建築物內並由大廈地庫構成的和諧廣場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該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及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為:輕型汽車澳門元三元(日間)及一點五元(夜間)、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澳門元一元(日間)及零點五元(夜間)。
第卅九/二0二五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淘汰汽油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計劃資助是指批給一筆款項,作為補助淘汰在提交資助申請之日具備有效註冊的汽油摩托車,並將其置換為新電動摩托車,旨在鼓勵自願淘汰汽油摩托車,以改善空氣質素並推動減碳。資助不涵蓋在計劃公佈之日或之後已被取銷註冊且在被取銷註冊後重新註冊的汽油摩托車。批給資助的申請須向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提出,並提交環境保護局,或經統一電子平台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期間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開始,至二零三零年十月十四日結束。◇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