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仲裁法 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二日電】(記者謝雁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十二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仲裁法,自二0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新法完善涉外仲裁製度,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

 新修訂的仲裁法共八章九十六條,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對於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提高中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在完善涉外仲裁製度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負責人當天在答記者問時介紹說,此次修法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增設「仲裁地」制度,明確除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另有約定外,以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及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

 新修訂的仲裁法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其中明確支持中國仲裁機構到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活動。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需要,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港等區域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新修訂的仲裁法支持仲裁機構加強對外交流合作。在「總則」中專門增加規定,國家支持仲裁機構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的制定。

 此次修法還完善仲裁機構內部治理、擔任仲裁員的條件等方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