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旨在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及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補足,一般情況下,年滿六十五歲的帳戶擁有人可申請提取個人帳戶(包括政府管理子帳戶、倘有的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內的全部或部份結餘。此外,帳戶擁有人每年只可提取個人帳戶款項一次。今日先向大家介紹年滿六十五歲人士提款的相關規定和措施。
年滿六十五歲的帳戶擁有人可透過「一戶通」、自助服務機(僅可申請提取政府管理子帳戶的款項)或遞交紙本表格申請提款,如提取款項涉及多於一個子帳戶,帳戶擁有人可按個人意願於申請內指定各子帳戶的結算順序,須注意的是,供款子帳戶內僱主的供款結餘需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方可申請提取。
此外,為便利長者無需每年辦理提款,自二零一九年起實施《自動提款登記措施》,適用對象是年滿六十五歲且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帳戶擁有人,有關措施一經登記永久有效。自辦理登記的翌年開始,在有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並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曆年,該年度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及收益將直接存入帳戶擁有人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銀行帳戶。以本年度分配款項為例,三個自動發放條件如下︰
一、列入本年度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名單(不包括透過聲明異議重新列入名單);
二、已辦理本年度的在生證明;
三、二零二五年未曾申請提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款項。
年滿六十五歲尚未辦理自動提款登記的人士,可於申請提款的同時辦理登記(可透過「一戶通」、自助服務機或到臨各服務點),翌年如有預算盈餘特別分配而又符合自動發放條件,無須辦理任何手續,款項便會自動存入其正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銀行帳戶。
之後會繼續為大家介紹非強制央積金款項提取的其他規定。
如欲了解更多,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零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零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