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是特區政府一直十分關注的工作,在二00七年就設立了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並於二00八年在《刑法典》中新增了「販賣人口罪」。為讓社會大眾持續關注、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活動,今天就為大家介紹「販賣人口罪」的犯罪構成和相關處罰。
根據《刑法典》第一五三-A條第一款的規定,為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又或切除人體器官或组織的目的,透過暴力、綁架、奸計或欺詐、又或諸如濫用等級從屬關係、利用受害人精神上的無能力等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接收、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相關人士,就會構成「販賣人口罪」,行為人最高可被處十二年徒刑。
如果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根據《刑法典》第一五三-A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不論行為人採取何種手段,只要為了達到第一款所指的目的,都會構成「販賣人口罪」,行為人最高可被處十五年徒刑。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則更可被處以最高二十年徒刑。倘若為了收取利益而將未成年人轉讓、讓與他人,又或就收養未成年人給予同意等,根據《刑法典》第一五三-A條第四款的規定,行為人可被處最高五年徒刑。
此外,如行為人留置、隱藏、損壞或毀滅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等,亦會構成「販賣人口罪」,一般可被處最高五年徒刑。
所以,如果大家發現有人可能觸犯「販賣人口罪」,請盡快與警方聯絡,又或致電打擊販賣人口二十四小時舉報及求助熱線:二八八八九九一一提供資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二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及《刑法典》第一五三-A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