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滑板車通行的規定
【特訊】近年來,鄰近地區和本澳都有不少人以滑板車作為短途代步工具。根據治安警察局最新資料顯示,今年首季檢控八十五宗滑板車違規個案,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七十七。那麼,法律規定哪些地方禁止滑板車通行呢?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屬主管實體明示許可通行的地點除外。違例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元六百元。
「公共道路」是指哪些道路?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共道路是指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或私產且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的道路,當中專供車輛通行的部份為車行道;而在車行道旁專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道路路面為行人道。此外,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的私人道路,也等同公共道路的道路。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二及十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