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繼續細則性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介紹會議內容時表示,政府官員在會上稱若涉及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等案件,當事人必須在司法程序開展前接受調解,並由社工局指定的政府或民間社服機構的社工擔任調解員。
他又稱,現有已註冊社工一千多人,當局日後將編製家事調解員名單,而調解程序不會向當事人收費。他又引述當局意見表示,引入訴前調解制度是先行先試,因此,維持只限二類社工擔任,但需接受培訓。他稱,若涉及家暴問題,調解員可立即停止調解程序和製作調解報告書,讓被家暴當事人可馬上申請訴訟離婚。
黃顯輝又表示,委員會關注早前公佈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的本澳調解員沒有納入資格,政府方面解釋稱每年只有二百多宗個案,所需調解工作人員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