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面與細化的政策將優化管理與合理利用 澳歷史城區保護法明起生效
【特訊】第四/二0二四號行政法規《「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於今年一月十五日公佈,並將於六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澳門歷史城區」是本澳重要的文化遺產和旅遊資源,特區政府根據第一一/二0二三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開展「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編製工作,於二0一四年及二0一八年先後進行兩次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大眾及專業團體的意見,並持續與國家文物局、世界遺產中心及相關國際組織進行緊密溝通,聽取專業意見,凝聚各方共識,制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並以第四/二0二四號行政法規頒佈。
法規主要透過制定合適的措施及方法,對「澳門歷史城區」作出更全面和系統性的保護和管理,包括訂定十一處「景觀視廊」、十九條「風貌街道」以及二十四處「城市肌理」,並提出相關的指導原則;因應不同建築物的文化價值,訂定「建築限制條件」;針對組成「澳門歷史城區」的二十二處歷史建築物訂定「建築修復準則」;為維護和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訂定「遺產影響評估」和「可持續性」的保護及管理措施;此外,法規亦對「澳門歷史城區」的日常使用管理,以及城區範圍內的市政設備、綠化、交通等十一個方面提出相應管控措施。
有關行政法規的制定,在《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為「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和管理,提供更全面和細化的政策保障和支撐,實現遺產資源的優化管理和合理利用,確保「澳門歷史城區」的突出普世價值得到嚴格的保護,延續澳門中西文化薈萃的人文優勢,促進本澳社會及城市整體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