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案底」

 相信大家都知道一個人犯罪後,一經法院定罪,將會留有案底。不過,大家可能都有一個疑問,案底是否跟犯罪者一生呢?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澳門現行法律對案底所作的規定。

 問:澳門現行法律有沒有對「案底」作出規範?

 答:有的。案底,即刑事紀錄,主要受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訂立刑事紀錄制度及查閱刑事資訊之條件》所規範。

 問:在澳門,案底是永久紀錄的嗎?

 答:並不是。如果有案底的人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內沒有因犯罪而再被判罪,其案底就會確定取銷,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申請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行為紙」),當中便不會再顯示有關案底,法律稱之為自動發生「法律上之恢復權利」。

 問:在甚麼情況下才會確定取銷案底?

 答:根據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自刑罰或保安處分消滅時起經過下列期間,且在該期間內未因犯罪而再次被判罪,則自動發生法律上之恢復權利。

 (一)十年(科處監禁/保安處分超過五年);

 (二)五年(其餘情況,即科處監禁/保安處分不超過五年);

 (三)屬輕微違反的情況,服刑後經過一年。

 問:聽說有些人會去法院申請「洗底」,這又是甚麼程序呢?

 答:根據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這種由留有案底的人向法院申請洗底的程序,稱為「司法恢復權利」的程序,是法院依法以裁判方式非確定取銷(即暫時取銷)申請人的案底。

 問:在甚麼情況下法院可作出非確定取銷案底的裁判?

 答:根據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如屬為第二十一條所指的用途而申請的證明書(例如尋找工作),且從利害關係人的表現,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已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則自刑罰或保安處分消滅時起經過下列期間,法院得決定全部或部份取銷應載於刑事紀錄證明書內的裁判,但宣告禁止期間或無能力期間的裁判除外。

 (一)四年(科處監禁/保安處分超過五年);

 (二)二年(其餘情況,即科處監禁/保安處分不超過五年);

 須注意的是,僅在申請人已履行對被害人在賠償方面的債務、以任何法定方法證明該債務已消滅或證明債務不能履行時,法院方可作出取銷載於刑事紀錄證明書內的裁判的決定。此外,如果當事人因故意犯罪而再次被判罪,有關決定會自動被廢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