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觀者言)行人與駕駛者之間的不公允 泰來
前陣子在澳門有一宗,兩名內地女遊客在澳門機場附近,沒有利用行人過道設施,其中一人在橫過馬路時,被一輛私家車撞飛,該司機竟然不顧而去,有指好像是醉駕云云,但另一方面,被撞飛的女途人則大難不死。
當時治安警快速鎖定涉事車輛,並將一名年約二十八歲的本澳男駕駛者帶返交通廳作進一步處理,經酒精測試,結果為0.7克/升,屬「受酒精影響下駕駛」。另外,其行為已涉嫌觸犯「逃避責任」罪、「遺棄受害人」罪及「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案件將移送檢察院偵辦。
與朋友閒聊,他們似乎對行人們不守法律的做法更為不恥,問及如果駕駛者沒有醉駕的情況下,在這種對方亂過馬路情況下不小心撞倒人,亦能及時報警,那麼罪責是否不在駕駛者身上?
然而在澳門和許多國家和地區,交通法規通常要求行人在交通號誌和標誌的指示下遵守交通規則。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並亂過馬路可能對交通安全造成威脅,並且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但由於駕駛者是在交通工具上,特別是如果他們沒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來應對行人的行為,例如減速、注意觀察或避免碰撞。在澳門大部分情況下,駕駛者可能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責任高於行人不少。
當然有人認為行人犯錯,自討苦吃,作為駕駛者怎可能完全遷就?在澳門自從那天開始學駕駛,已被告知有這個不平等條款,但亦無可奈何,畢竟人與車相撞,受傷的大多是行人,給予他們傾斜式的保障,又是否非常不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