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東轉讓公司資產

 A先生和三個朋友共同經營一間從事運輸業的有限公司,各佔股百分之二十五,最近,公司購入一批電動車以替代原來的汽車。由於汽車較為殘舊沒有人願意接收,A先生就向公司提議,可將汽車贈送給自己,就免却處理汽車的煩惱。然而,公司的法律顧問表示,無償將公司資產轉讓給公司股東,並不符合現行《商法典》的規定。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公司的資產

 根據《商法典》第一七六條規定,公司之設立經登記後即取得法律人格。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具有實現其宗旨屬必需、有利或適當之權利及義務的能力。因此,一間公司在依法取得法律人格後,就可以如同自然人一樣成為法律關係主體,轉讓及取得財產,而這些財產就是公司自己的資產,不屬其他人所有(包括公司的股東),這些資產經董事會決議可自由轉讓。

 向股東轉讓公司資產

 法律上並無禁止公司向股東轉讓資產,但必需遵守相關規定。根據《商法典》第二0八條第一款規定,向出資占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取得及轉讓公司資產,僅得以有償方式為之,且該取得及轉讓須事先經股東議決通過,而該股東不得投票。但供消費及公司平常業務用的資產,則不在此限。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公司不可以將汽車贈送給A先生。此外,即使公司是將汽車賣給A先生,亦必需事先經其他股東議決通過(A先生不可投票)。

 核數師報告

 根據《商法典》第二0八條第二款及第二0二條規定,在作出上述股東決議前六十日,應先讓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對有關資產的價值進行核實,以確保有關價值不會有重大改變,而在作出轉讓前須將有關決議進行登記。

 轉讓資產的方式

 公司向股東轉讓資產須以書面合同作出,否則無效;如果因資產的性質無須採用其他方式(例如轉讓不動產,就必須採用公證書的方式作出),則以私文書便可完成轉讓。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商法典》第一七六、一七七、二0二、二0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