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就職宣誓法 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專訪】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四/一九九九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列席立法會,他引介法案時表示,隨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為配合和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0二三年五月制定的第八/二0二三號法律《修改第二/二00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就任公共職務時須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切實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並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有必要完善及優化《就職宣誓法》的規定。

 經過分析和參考鄰近地區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修改第四/一九九九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

 他稱,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

 二、增加以簽署聲明作出誓詞的宣誓方式,並只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三、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此外,亦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