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法案建議未登記為工會的社團 不可代表員工處理勞資糾紛

 【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討論和分析《工會法》法案。法案建議設有三年登記過渡期,工會法生效後,未依法登記為工會的社團,不可代表員工或個人處理和協調勞資糾紛或爭議。

 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工會法法案第四版文本新增條文,提出工會籌備委員會至少需要七名成員,並且需要為年滿十八歲的澳門居民,即是外僱不可籌組工會,日後只可參加已成立的工會,委員會將邀請經濟財政司司長列席下次會議說明相關原因。陳澤武又稱,有一名議員考慮政治等因素,提出應禁止外僱成為工會會員。

 他又表示、若法律生效前已設立的社團,名字就是社團。經會員大會決議可以申請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登記,登記後三年內可以,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