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避責任 兩澳漢被拘送法辦
【專訪】治安警偵破兩宗交通事故後逃避責任案件,拘捕兩名本澳男子。警方呼籲當發生交通事故時,不論是否有人受傷或撞及其他物件,肇事駕駛者都不應離開事故現場,並應即時報警處理。
首宗案件涉案男司機,四十多歲,本澳居民;他會被控逃避責任罪,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指出,治安警早前接獲市民報案,指他駕駛電單車沿友誼大橋行駛時,有一輛汽車從其左方超車並駛至他的車輛前方,他立即閃避引致車輛失控倒地受傷,事故後涉案汽車沒有停下處理,受傷電單車駕駛人報警求助。
警員透過道路監察系統,成功鎖定並傳召涉案汽車駕駛者,其人承認較早前駛至上址時,在超車後曾聽到後方傳來響號聲,但由於沒有感到與任何車輛發生碰撞,故沒有理會駕車駛離現場。
另一宗案件涉案司機,六十多歲,本澳居民;他會被控相關罪名,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指出,治安警早前接獲市民報案,指於荷蘭園大馬路一停車場工作期間,發現設置在入閘口附近之防撞膠條出現損毀,翻查停車場監察系統,發現有一輛汽車駛經該處位置後,防撞膠條便出現損毀,懷疑有關之損毀是該汽車所致,故報警求助。
警員透過停車場監察系統鎖定一名駕駛者,他承認較早前駕車駛至上述停車場時,不慎撞及有關牆身防撞膠條,由於認為損毀輕微,故沒有留在現場報警處理。
治安警指出,若觸犯《道路交通法》之「逃避責任」罪,最高可被科處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以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三年。另外,市民如目睹交通事故發生,應盡公民責任,立即報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