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二0二四號行政法規《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訂定向公眾零售鮮活食品的場所的登記制度,但不適用於臨時性展銷鮮活食品的場所或攤位,以及公共街市攤位或小販檔位。

 第二/二0二四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一六/二00三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新的一站式發牌程序全程以電子方式進行;二、縮短發牌程序參與實體發表意見的期限;三、將消防系統的申請納入一站式發牌程序;四、新增工程預先准照制度;五、取銷檢查前的臨時牌照制度。

 第三/二0二四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五/二00九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金融情報辦公室為警察總局的從屬機構,訂定其職權,以履行警察總局的新職責。同時,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的官職和訂定其職權。此外,將十月二十九日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日」。

 第四/二0二四號行政法規《「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訂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上述計劃規範下列事宜:(一)景觀視廊;(二)街道風貌;(三)城市肌理;(四)建築限制條件;(五)建築修復準則;(六)遺產影響評估;(七)可持續性;(八)其他措施。

 第三/二0二四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土地佔用准照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根據該批示,佔用准照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是根據土地用途,以每平方米土地面積的單價計算,該單價載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份的附表,當中作住宅及商業和服務業用途的單價僅適用於在第一0/二0一三號法律生效之前已設立的狀況,以及該批示第九款所指的情況。◇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