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澳立法會選舉法」》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煽動不投票等行為屬刑事罪

 【專訪】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

 1.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訂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負責審查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2.對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3.法案建議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被依法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提名將不被接納。

 二、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

 1.明確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而且當出現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時,其簽名均屬無效。

 2.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

 3.完善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將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

 4.完善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宣傳的罰則,將處罰對象擴展至委託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進行競選宣傳的人士,並將禁止商業宣傳及禁止競選宣傳的期間保持一致。

 5.將禁止宣傳期間的起點提前,禁止宣傳期的起點修改為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

 6.取銷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將法人選民提交投票人名單及後續程序的期間提前。

 有多位議員關注如何透過修法增加選舉公平性、提高選舉氣氛、選舉捐獻及選舉經費等問題。張永春回應稱,選舉是競爭性行為,需要不斷完善相關規定,清晰明確,以保公平公正。又是次修法的其中一個方向是希望更多居民參與選舉工作,不會因法律規定及指引要求而「怕犯法,惹官非」,政府會透過各種渠道呼籲居民參與選舉及投票。就選舉的捐獻,在修法諮詢期間已聽取到社會意見,目前法律亦有明確規定,凡超過一千元的捐獻就需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最主要是避免透過來歷不明的捐獻影響選舉公平性,故是次修法無意修改相關金額。至於選舉經費,每次都會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其多與少都會參考之前幾屆選舉的情況,因應實際加以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