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春稱對房地產需求管理措施 澳府認現具條件適度放寬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調整本澳不動產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方案及其中有關稅務措施的法案,並建議自明年一月一日起調整,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經綜合考慮目前本澳房地產市場及經濟形勢的新變化,特區政府認為目前具備條件適度放寬房地產需求管理措施,以回應本澳居民換樓及改善居住環境的訴求。建議自明年一月一日起,適度放寬目前所採取的房地產需求管理措施如下:

 (一)樓按措施:訂定適用於本澳居民的樓宇按揭措施。銀行在審批樓按貸款時,以按揭成數上限為百分之六十及加息兩厘計算借款人的償貸能力,並以此決定樓宇實際的按揭成數。當借款人符合最高償貸比率的要求時,普通住宅按揭成數上限為百分之七十,經濟房屋按揭成數上限則為百分之九十,不再設不同的按揭成數金額檔次上限。

 (二)稅務措施:不再向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徵收樓價百分之五的取得印花稅,但仍保留向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徵收樓價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稅。

 上述措施將分別以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指引及修改第二/二零一八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的方式實施。又建議明年一月一日之前簽署或作出的涉及轉移不動產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仍繼續適用原有的規定,尤其包括:

 (一)向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者課徵取得印花稅;

 (二)向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一年內移轉其原來擁有的居住用途不動產並作成登記者,退還其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

 (三)向未如期退回獲不當退還取得印花稅稅款者處罰。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保險中介業務法》和《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律草案,將送立法會審議。其中《保險中介業務法》提高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要求,明確准照申請人須符合最低學歷要求。金融管理局負責對申請人進行適當資格審查,並按業務性質以風險為本的準則作出審批。調整准照有效期至兩年,明確准照續期的條件包括完成持續專業培訓活動。引入主事人制度及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同時加強對保險中介業務及保險中介人的監管,訂定保險中介人以及保險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

 《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推動物業登記的電子化,當事人或其代表律師可以透過「一戶通」完成辦理手續。修改放棄抵押權聲明的形式要求,以便實現「取銷抵押登記(俗稱按揭銷號)」的全程電子化;賦予公證員所提交的數碼化文件具有特定的證明力。推動商業登記的電子化及公證的電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