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檢控行人亂過馬路 一周內共一百五十九宗

 【特訊】行人亂過馬路,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三百元。治安警在一星期內共檢控一百五十九宗行人違規個案。

 治安警察局表示,為減少因行人違規所導致的交通事故,持續在澳門各區開展監察及打擊行人違規行動。於九月廿五日至十月一日,在人員流動較頻密的地方,加強打擊行人違規行為;期間共檢控一百五十九宗行人違規個案。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條規定,行人應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斑馬線或步行線)上橫過車行道;如在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上,行人應遵守交通燈號的指示;如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行人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橫過車行道,且應依循最短路線盡快橫過;違反以上規定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