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建議具未成年子女兩願離婚可由民事登記局辦理 檢察院須審視協議以保護未成年人

 【專訪】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民事登記法典》法案。當中較被關注修改條文是法案建議具未成年子女的兩願離婚個案亦可由民事登記局辦理,但規定檢察院須審視兩願離婚的協議,以便在協議內容不利於未成年人時依法介入處理。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列席立法會大會引介有關法案時表示,自澳門回歸以來,《民事登記法典》從沒有作出任何修改,雖然現行制度及流程能確保民事登記行為的嚴謹性,但部份的規定明顯未能配合電子政務的推行,流程亦過於繁瑣。因此,修改《民事登記法典》法案對現行制度作出全面檢討和修訂,簡化各類登記手續流程、減省居民所需提交的文件,並就與公共部門及實體實施數據互聯互通作出規範,藉此實現民事登記服務電子化。

 他又稱,參考鄰近地區的經驗,綜合社會各界對在登記局以外地方舉行婚禮的訴求,法案建議登記官在審批結婚申請後,結婚儀式可在登記局以外地方舉辦,並可由公證員主持。

 張永春還表示,法案亦建議擴大登記局受理兩願離婚的範圍。目前,民事登記局僅可以處理不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兩願離婚個案,而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兩願離婚個案,即使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且不存在任何爭議,都要透過法院辦理有關手續。經考慮後,法案建議具未成年子女的兩願離婚個案亦可由民事登記局辦理。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法案規定檢察院須審視兩願離婚的協議,以便在協議內容不利於未成年人時依法介入處理。

 最後,除為了落實登記服務電子化而作出修訂外,法案亦建議從多方面簡化和完善民事登記的現行制度,例如賦權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某些登記行為、登記官有權批准更改姓名、簡化登記轉錄及登記更正的流程,以及推動登記工作無紙化等。

 就法案建議具未成年子女的兩願離婚個案亦可由民事登記局辦理。雖然規定有檢察院審視,以保護未成年小朋友。但多名議員提出質疑,認為不夠嚴謹,擔心對未成年的小朋友保護不足。在一般性表決投票時,議員林宇滔投下棄權票。他重申,有關修改對未成年子女保護不足。

 張永春在回應時多次強調,制度追不上現實發展同需要,就需要改變,並非為追求效率而改變。他稱,現時內地及葡國的離婚案都不是由法院受理,多年來未見有負面消息,反觀本澳已十分落後。該類案件對登記官而言是重要工作,會更花時間去看,但相對於法官的司法實踐中則是簡單工夫。制度改變並沒有風險,對未成年人有更好的服務和保障,還有檢察院作出審查,檢察官本身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能,「唔係法官保護多啲,檢察官保護少啲」。離婚雖然屬常見個案,但相信不是太多人想去法院,亦有人不想張揚,去法院始終唔係一件enjoy事。現時民事登記局平均每年受理六百四十宗兩願離婚案,法院則平均每年七百八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