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政司申請禁止傳播「港獨」歌曲

 【香港中通社六月六日電】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六日公佈,五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Gloryto Hong Kong)有關的非法行為。政府發言人強調,有關申請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

 有關歌曲二0一九年黑暴期間廣泛流傳,歌詞內容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而有關歌曲近期亦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而非正確的《義勇軍進行曲》,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嚴重損害。過往發生不少事件,已證明有關歌曲極可能在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等情況下,被肆意流傳。

 為了履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特區政府經仔細考慮後決定,向法院申請針對任何人以下四項行為的禁制令。

 當中包括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或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佈、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七條,致令其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此外,禁制令亦禁止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述所列明的行為。

 政府發言人指出,政府申請禁制令的目的是制止任何人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在具煽動意圖的情況下,傳播或表演有關歌曲等;或在具侮辱國歌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歌曲當為香港國歌傳播或表演等,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

 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為維護國家安全這一正當目的,有關申請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事實上,禁制令既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亦向公眾人士明確指出上述行為可構成刑事罪行,市民不應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