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法律制度施行細則》完成討論明年四月生效 技術員與實體註冊下月開展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法規將與一四/二0二二號法律於明年四月一日起同時生效,但有關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註冊及臨時註冊程序將自下月一日起開展。

 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執行第一四/二0二二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定新安裝及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的登記和註銷登記程序,申請須附同的文件,明確保養合同須載明的內容。

 二、明確升降設備的檢驗和發出合格聲明書的程序,訂定合格聲明書的式樣,以及檢驗技術員每天可執行的檢驗工作上限。同時,列明升降設備更改工程的項目。

 三、規定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註冊、註冊續期、臨時註冊等程序,申請須附同的文件。

 四、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首次註冊、註冊續期和臨時註冊,以及特別檢驗等費用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五、現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須自第一四/二0二二號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對欠缺裝置及部件作必要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