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案 一常會續細則性審議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案建議叛國、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叛亂、侵犯國家秘密等犯罪的預備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但排除教唆或支持叛亂的違法行為。她引述政府解釋稱,教唆或支持叛亂行為不能歸為一般犯罪的實行行為,亦不屬於某一犯罪預備階段,較難界定,因此排除。

 李靜儀稱,委員會亦關注法案中建議的情報通訊截取實施流程,以及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分別。她引述政府介紹,兩者均需由法官許可,具嚴格監督制度,但性質存在差異,其中刑事通訊截取屬於取得證據的訴訟措施,用作搜集犯罪證據之用,實施期限最長三個月,而法案提出的情報通訊截取屬預防性措施,用以取得情報。一般情況下截取通訊所得證據不能成為刑事程序的證據,需要把資料移送司法當局依法處理,若發現其他犯罪內容只可在具權限法官認可後才能成為刑事程序的證據。其實施期限最長六個月,若權限法官認為沒有必要續期,可批示命令終止。◇